2007年9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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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行吗?

  【核心提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时,侯义斌委员建议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建议,令这个争议了多年的话题再次备受瞩目。
  目前,在我国,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对律师费转付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例如: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将大为增强等等,但也有人对此心存顾虑。本期《看法》就请有关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本期嘉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陈有西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教授  童松青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

  话题一: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意义何在?
  【主持人】侯义斌委员认为,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也将大为增强。对此,各位嘉宾是怎么看的?
  童松青  我看律师费转移支付大有好处。
  一、有效解决侵权成本低的问题。有的侵权人常说:我违约了,大不了怎么怎么地,反正做被告总不会亏。虽然这话有点绝对,但多少说明点问题。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就无形中增加了侵权成本。
  二、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维权成本过高,律师费就是因素之一,有的人往往因为“入不敷出”而放弃维权。这其实不仅是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还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
  三、可以解决“黑律师”的问题。目前,有个别律师存在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入账的现象,一旦实施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就意味着律师费的收取将受到司法审查——律师不仅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而且收费必须要有票据。这样一来,律师费的收取就能受到有效监督。
  四、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这是就行政诉讼而言的。政府一旦败诉,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还要承担律师费,这就增大了败诉带来的压力。这种压力,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五、可以预防累诉的发生。在香港,二审上诉率不到20%,三审上诉率不到10%,这与实行严格的“权利人零诉讼成本”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有着重要关系。在法国、德国等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诉讼率和上诉率也都非常低,无理、恶意诉讼就更少了。败诉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这会使当事人起诉前就充分估计诉讼风险,有些纠纷可能就转而通过和解的手段来化解;即使起诉了,也不会轻易提起上诉。这样,既可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也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
  陈有西  律师费转移支付其实并不是新鲜事。我国现在的银行债权诉讼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债务人同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这里面就包括了原告先行支付的律师费用。但是,对其他的大量案件,律师费用的转移支付并没有得到明确。
  其实,律师费转付对增加诉讼、减少诉讼的影响都不会太大,因为对于一场官司而言,律师费用并不会产生打不打官司的实质性影响。但是,这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都意义重大——既可以让合同违约人、民事侵权人以及犯罪分子承担其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失责任,也有利于保护守法公民的权利。
  而且,律师费转移支付对于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重大。现在大量的公益诉讼打不起来,原因是没有人支付律师成本。在美国,法院判决污染企业和劣药企业支付几千万美元赔偿的话,律师可以拿30%到50%的诉讼报酬,这种官司律师就会去打。同样的,在中国,如果律师成本由败诉者承担,像电信欺诈、银行不合理收费、高速公路不高速等案件,就会有人愿意去告。这对公共服务领域额小量大的违法现象,是很好的制约。

  话题二:
  败诉方付费会使“天价”律师费大行其道吗?
  【主持人】对于律师费转付制度,也有人是不赞成的,认为这会产生一些负面作用。比如,有些律师可能借此狮子大开口,提高收费额度等。对于这种担忧,嘉宾们是怎么看的?
  尹昌平  其实,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两面,要辩证地看问题。所谓“天价”律师费,只要收取有据,也就应如数承付。另一方面,即使请名律师维权、“狮子”开了口,但事前谁也难以定夺必胜不败,所以这其中自有杠杆来调控,此种担忧基本多余。
  固然,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是情理中事,挑起司法争斗,付出高额代价,败诉方的责任在经济上也应难逃其咎。但是,诉讼确实是件既费时又劳神、更耗钱的物事,且败诉涉及种种原因,败诉方不一定是无信之恶人,事因也未必非此即彼。所以,简单地要求败诉方全额支付所有诉讼费用也有失公允。国外法律规定的相关律师费转付,法官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童松青  律师费转移支付为什么说了多年仍未实施,就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
  目前,国家对律师费的价格管理实行了市场指导价,这意味着价格还是可以波动的。那么,司法部门根据什么来审查律师费的高低?如果一味尊重当事人和委托人的约定,那么有些律师就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将过高的律师费转移支付;如果一律按照律师收费的基准价来判断,那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来讲,律师收费会太低,导致无人愿意承办此类案件。
  还有一种负面效应,有些简单的案件原本并不需要找律师代理,自己就可以完成,可是律师费转移支付的制度实施后,很有可能这些案件也会出现专业代理人,这在客观上来讲是不必要的。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在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诉讼中实行律师费转移支付,是因为考虑到这类案件比较复杂,没有专业的代理人不行。
  我认为,我们可以有步骤地实施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类、行政诉讼类等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先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话题三:
  相关立法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主持人】的确,诉讼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有时败诉方并不一定就是过错方,有时诉讼双方都有过错,有时法院判赔的金额远低于诉讼请求的金额,这些都会影响律师费的高低。那么,如果将转付制度入法,立法时应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呢?
  尹昌平  我认为,法定律师费用转付是原则,法官酌情定付额为附则。附条件、限范围地把握,会比较公平合理,亦能起到拾遗补缺的效用。
  童松青  律师费的转移支付要采取支持但适度及限制原则,在操作方面,不妨参照以下标准:
  一、只有完全的侵权行为,才由被告负担律师费,如果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原告即使在某一方面胜诉,也不得要求赔偿律师费。
  二、律师费转付仅限于按正式程序从正规律师事务所聘请的正式执业律师,权利人须提供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函。如果是公民代理,无论是否支付费用,均不在此范畴。
  三、权利人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正式的收费发票。
  四、赔偿数额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但如果高于司法部规定的标准,多出部分不予支持。
  陈有西  我认为,律师收费的方法和向谁收费的问题,不会在《律师法》中去规定,因为这是民事实体法要规制的范围,律师法只会规定律师服务是有偿的可以收费的。具体如何收,会由国务院物价部门、司法部去规定;由谁承担,则会在民事法侵权法中、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去规定。如果中国会像美国一样出现专门的公益诉讼法令,也可以在这类法令中另行规定。
  在具体的案件中,由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一法律原则已经被中国法院普遍接受,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只要原告举证得法,法院一般会支持。至于个案中的公平问题,原、被告应当承担多少才是合理的,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法律只需要给出原则性规定就够了。

  名词解释:
  律师费转付制度  是指从法律上确立由有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确认有罪后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等)的制度。

  典型案例: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8年 5月 12日,陆红乘坐美联航空公司的航班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该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发生故障,陆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Ⅷ级伤残。事后,陆红起诉向美联航索赔。
  2001年11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美联航除应赔偿原告陆红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外,还应赔偿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11802.50元等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中,福建省高院认为,台福公司在与泰山公司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泰山公司相似的包装图案、色彩和文字结构,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两者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台福公司应赔偿的费用中,包括泰山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这一判决在二审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维持。